李景玉律师亲办案例
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小区车位
来源:李景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1
浏览量:520

随着私车的增多,小区的车位变得日益紧缺,其权属也越来越引人关注,因车位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物权法》出台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车位归属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车位归属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规划设计批文土地出让协议及测绘部门的相关文件对车位配置规定;2车位的建设成本是否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车位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进行认定。但是《物权法》对车位的规定也是比较原则化,在处理车位归属纠纷时,仍然会产生争议。

龙都公寓是某某城市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该小区的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曾向购房人承诺,该小区将配建底下停车库供业主无偿使用。但业主购房入住后,发商却违背承诺,要求业主必须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后发商陆续以6万至10万的价格掉了大部分停车位,其余车位以每个车位每月100元的租金向业主出租,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发商法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土地使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一致,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而发商所建的车库属于该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建筑物的辅助设施,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发商不再享有车库的处分权。因此,车库建设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这一事实应予认定,发商将车库再行销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是法院判决发商将地下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该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权益。

律师评析

从实践中看,小区停车位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第二类是不在规划内发商利用地下空间改造的车库,第三类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

第一类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该车位车库和商品房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一般来说,该车位车库都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既可以单独核发所有权证,也可以与商品房合并核发产权证。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供需不平衡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以及使用方式基本上都是发商说了算,业主不具有实质性权利。

第二类不在规划内发商利用地下空间改造的车库,这类车库无法取得独立的产权证。在判断该类地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发商所有时,应当区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进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地下车库面积是否进入公摊面积,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确认地下车位的归属。该类地下车库如果属于发商所有,由于无法取得产权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类地下车库是不能直接进行销售的,一般都是通过租赁或者使用权转让形式供业主使用。

第三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毫无疑问,该类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费或者随意停车,还是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该车位如何使用及费,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费,费在扣除物业管理公司取的车辆管理费外,剩余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亦可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支,但是需要业主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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