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大铭律师亲办案例
细节决定成败 ----从一起抢劫罪改判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谈起
来源:崔大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0
浏览量:460

细节决定成败

                            ----从一起抢劫罪改判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谈起

 

在刑事辩护中,最核心的工作就是针对控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有力的质证,整个质证环节是刑事辩护有望获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所在,也是一个案件要到有效辩护达到辩护目的的前提和基础。

今天,我和大分享一点小小的案心得,这个案子是我刚刚执业的一个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抢劫罪,建议量刑5到8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犯敲诈勒索罪,量刑1年。

当时,还没有任何的案经验,那个时候不像现在,各种案技能可以通过自媒体公众号以及各种各样的培训得到学习和提高。所以,在刚刑事案件时,我还只能是通过一些书本上的知识靠自己慢慢去揣摩总结,

这个案件,在我接受嫌疑人属的委托时,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几个月,我多次联系案的警官都没法联系上,仅仅就告知我,嫌疑人程某某涉嫌抢劫,案件正在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他的无法告知。

我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程某某时,程某某对当天的事发经过作了如下的描述的:

事发当天,嫌疑人马某某和受害人鹿某某各骑一辆摩托车同向行驶,因为在滇池路口等红灯时发生了一点小擦碰,绿灯一亮,受害人鹿某某就加速冲了出去,马某某一路紧追到广福路的五甲路口将鹿某某堵下来,说“你撞到我就跑,你要赔我点钱”,在双方理论争执的过程中,鹿某某对马某某说“对不起,我喝了一点酒,不好意思挂到你摩托车了”。听到这句话,马某某的内心萌发了多要一些钱的想法,就对鹿某某说“你尽然喝酒驾车,如果被警察查到会罚款2000元,拘留15天,如果你不赔我钱。我就要报警,我有朋友在交警队”,鹿某某一直在道歉并说自己没有钱。

看到鹿某某拒不赔钱,马某某就拿出电话当着鹿某某的面打电话给他的朋友:“我在五甲路口被一个醉酒的人骑摩托车撞了,你们赶快过来”,十多分钟后,本案的另外两名被告程某某和张某某骑摩托车来到了现场,其中的程某某便是我的当事人,程某某和张某某其实并不是警察,平时工作是帮摩托车的车行摩托车落户,会经常到交警大队摩托车登记,对交警的一些处罚程序有所了解,很清楚机动车驾驶员对醉酒处罚都非常害怕,所以他们三人在受害人自己打电话叫人送钱来无果的情况下,便对鹿某某说:“拿车钥匙来,我们把你的摩托车骑走,等上班的时候你拿着驾驶证行车证和2000元钱到交警大队来处理”,然后就将摩托车骑走了。10天后,三人被日新派出所民警抓获。

同时,嫌疑人程某某提到一点,他们骑走摩托车的地点就在十字路口,有几个监控探头,当时发生的所有细节可以调取路口监控,他们有没有使用暴力,查看监控就一清二楚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通过仔细阅卷分析,把侦查部门移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发现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有以下几点:

1涉案摩托车是在北市区一个偏僻的出租屋里被扣押的,距离事发地点近20公里,而且摩托车的号牌已经被丢弃。摩托车鉴定价值5050元,

2.被害人的三次陈述均认为是马某某程某某张某某抢劫了他的摩托车,并对他实施了暴力。

3嫌疑人程某某共有5次讯问笔录,其中有2次认罪的供述。

以上证据仅仅能够证明,三被告对受害人的摩托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三人的行为要构成涉嫌的抢劫罪,还必须具备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不能仅仅以“两个当场”就对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出简单的判定。

本案嫌疑人是否构成抢劫,必须要看

1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行为?如果没有实施暴力,那么行为人所作出的一些轻微的威胁举动,是否能够造成受害人的心里压制?受害人的这种心里压制到底是害怕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还是因为醉酒驾驶害怕会受到交警处罚的心理?

2受害人同意交付财物的心理是基于上述的哪一种?

针对这些,我梳理出以下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1指向嫌疑人实施了殴打的证据仅有受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2辩护人申请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路口有交管部门的4个摄像头,公安的治安摄像头1个,这些视频属于直接证据,有了他就可以还原当晚事发经过的,但侦查部门的答复是摄像头坏了,无法调取。为了验证我的当事人是否在对我说谎,我专门在晚上的8:30到达当天事发的五甲路口,一直呆到到10点。经我观察,在这个时间段,车辆流很大,过路口的行人很多,我从不同角度拍了6张照片,后来作为证据提交了法庭。

这些照片主要用于证实:

当晚如果确实发生了抢劫,受害人完全可以大声呼救,求助于路人,求助于等候红灯的车辆驾驶人,但受害人至始至终都没有这些求助行为,包括呼叫逃跑,也未有路人报警,这与日常习惯不符。

3受害人的报警记录表上记载的报警时间为10月7日早上10点,而三被告骑走摩托车的时间为10月6日晚9点左右,如果说当时的情形真是发生抢劫,在嫌疑人离现场后,按照常理,正常人的第一个举动肯定是打电话报案,受害人除了摩托车被骑走,其他的包括他的电话并没有被嫌疑人拿走。这种情形,只能说明了一点,受害人将摩托车交给嫌疑人时,他内心真正考虑的是明天怎么去拿回摩托车,而不是想到自己被抢劫了。嫌疑人张某某在供述中说过:“他第二天一早就去交警五大队事,看到了受害人鹿某某,我怕他认出我,我就骑车离了”,从这也可以得出,受害人鹿某某基于怕交警处罚的主观心理交付了摩托车,第二条落实了以后,发现被骗了,才向警方报的警。

4我的当事人程某某所作的5份供述,我全部计算了起始结束的时间,3份不认罪的笔录用时分别为1小时40分到3小时20分,篇幅都不超过4页纸,而认罪的两份笔录用时都不超过40分钟,但是页码都有8页之多。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和逻辑,可以怀疑这两份有罪供述完全是伪造后让嫌疑人签名的,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据此,我向检察院我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阐明了本案嫌疑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关于是否告诉检察官我认为是敲诈勒索这一点,我当时曾犹豫过,因为我内心很清楚,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责任在控方,辩护律师就算认为应该是此罪而非彼罪时,也不能从辩护人的口中说出这个罪名。

但后来我还是这样了,我当时想的是,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把罪名变更过来,其实这次辩护便已经成功了一大半。

检察官听取我的法律意见,没说认同也没有辩驳我,但几天后回复我说:我所提交法律意见书他们都看了,经会讨论后认为还是不行,诉过去的罪名还是抢劫罪。

在庭审时,我仍然按照之前的思路来进行质证答辩,针对审查起诉时提交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关于报案记录表,警方出具了一份非常牵强的情况说明,说明这种情况是由于电脑系统生成的原因。当天的庭审用时近四个小时,最后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仍然是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对我的当事人建议量刑5到8年。

那是我的第一期刑事案件,是我第一次刑庭,旁听席上人有很多,刚始紧张的要命,公诉人是个年轻女孩,语速特别的快,她举证时我很听不清楚,我就老举手请求法官让她慢一点,这让法官及公诉人很不高兴,加上我当时急于想把自己的想法让法官知道,后来想想,自己应该的更好。

一审判决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其中我的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都说细节决定成败,律师执业尤其如此,只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果敢的判断力和认真负责的执业素养,那么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到问心无愧!

这就是我的分享!谢谢大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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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崔大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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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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