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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没有共犯的犯罪?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0
浏览量:542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工作人员 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 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 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是没有共犯的犯罪,对妻子一方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

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妻子一般是利用丈夫的权力受贿赂,其所的一切是以一个妻子的身 份,也即是一般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一般的证据只能证明夫妻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却没有证据,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与妻子有关。所以,只有具备 国工作人员身份的一方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责任人。

其次,纵然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庭巨额财产,这也只是一种“窝赃”行为。而由于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认定该罪,则说明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也就不能确定“巨额财产”的合法属性,不能确定“巨额财产”是出于贪 污受贿,或是其他什么非法性质来源,没有原罪基础,也就不存在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共犯的基础。

第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工作人员的财 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于原罪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主 观罪过不明确的职务犯罪,不可能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形式。所以,从理论上说,妻子也不可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疑罪从无”一般原则的特殊形式,是立法基于现实需要规定的特殊的刑法规范,在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套用一般刑法理论认定共同犯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上也必然是不科学的,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有失公正。

2005年1月6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已被执行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共犯其妻韩桂荣受贿一案进行公宣判。法院受贿判处被告人韩桂荣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韩桂 荣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此案发案以来,对韩桂荣应定受贿罪共犯还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犯一直存有争议,该判决可以说是对这种争议的一种结论,也从另 一方面论证本文观点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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