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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和历史由来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8
浏览量:533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请求或者同意行为人侵害其合法的权益,有称为被害人同意。古己有言之,得承诺者非不法。

 1概念和历史由来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以特定的行为方式所表示的允诺。其内涵来自于罗马法学乌尔比安“得到的承诺行为不违法”(Volentinonfitinjuria;Scientietconsentientinonfitinjuria)的法律格言,意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自然法学派:个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侵害,但不能违背客观的共同意志,因为在自然法学派看来犯罪的本质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历史法学派:注重公益性,因为刑法代表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利益,并不是个人的利益,所以个人承诺在刑罚上意义不大。

  社会法学派:认为被害人承诺实际抛弃了违法性,即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时候实际上是没有法益受到侵害的。

  2被害人承诺的效果

  (1)某些刑法条文的犯罪构成要素,从字面上就有被害人同意与否的意思。例如强奸罪,以违背妇女意愿为构成要件之一,若是妇女同意,则不为强奸,其法益也没有受到侵害。国外有些刑法的罪名也体现了这点,如同意杀人罪同意堕胎罪。

  (2)有贼犯罪只有在他方同意下才可能实施的,即承诺为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一部分。(德国:暴力或以自残方式逃避兵役)

  (3)被害人的承诺不否定犯罪成立,但是影响法定刑的量刑以及罪名的成立。如,日本刑法中规定若是得到被害人的承诺将被害人杀死,不成立普通的杀人罪,而是成立承诺杀人罪。

  (4)存在被害人承诺时,符合构成要件,但阻却违法性。如毁坏物品轻伤罪。

  3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主体的合格性。所谓承诺主体的合格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承诺必须由具体法益的归属主体作出。二是承诺主体具有承诺能力,即作出承诺的人必须具有认识其承诺的性质作用范围及后果的理解能力。

  (2)所承诺法益的个人性。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承诺人有权处分的法益。

  (3)承诺的真实性。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决定,因此必须是被害人自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4)承诺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明确表现出来。承诺的表示方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既可以用语言表达书面告知,也可以通过行为表示。

  (5)行为人应认识到被害人的承诺。被害人的承诺不仅要表现于外部,而且应到达对方即为行为人所认识。

  (6)承诺必须是在行为实施之前即存在或者在行为实施当时作出。当然,如果被害人在行为之前作出承诺,但行为时又改变主意的,应以行为时的意思表示为准。

  (7)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秩序。也就是说,承诺的内容或者基于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为刑事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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