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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
来源:陈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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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

                     ——从出租车行业应对燃油价格事件谈起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陈克军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应当加强政府干预。政府干预的根本目的是保持社会实质正义,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平。自由市场调节的必然结果是两级分化的加剧,不利于社会安全,从而最终有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自由市场  政府干预  

上海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8月份开始对出租车行业实行油价临时补贴政策,双班出租车每月可获得550元补贴,单班出租车可得412元补贴,个体营运出租车享有同等的政策补贴。与此同时,南京市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通过价格听证程序,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调高出租车的起步价,从原来的7元(3公里)调至8元(3公里)。两地为了应对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涨,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本文试从经济法律的角度来比较分析以上措施的利弊得失。

价格补贴,是政府为达到价格水平稳定目标,避免居民因价格波动受到较大影响而采取的措施,由财政出面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调节生产者或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分配。价格补贴具有稳定价格水平的功能,同时通过利益再分配,达到利益补偿。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上海市政府的价格补贴措施,政府单方面消化燃油上涨造成的出租车企业增加的成本;南京则相反,通过价格听证,把出租车企业因燃油费用增加的运营成本抛给消费者。从经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还不成熟,市场功能的缺失比较明显,政府干预应当强化。政府的价格补贴,直接和真正的受益者是消费者,而直接给予经营者价格补贴意味着消费者此项支出的减少,相应地在其他方面消费者的购买力及需求增长,社会总需求扩张,进一步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当今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所需。出租车行业价格的变化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市民的权益,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如何取舍?虽然上海和南京两地的价格措施均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两地价格政策的价值取向刚好相反。前者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牺牲政府财政经济利益;后者则站在出租车行业立场上,维护由于燃油价格上涨出租车行业的根本利益,把出租车行业增加了的运营成本推向社会,由社会来消化它,此种更具市场取向的措施,却有违背目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抑制物价上涨)之嫌。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决策机制,应当符合社会实现供求均衡的要求,价格也应主要受市场调节,价格本身反映了社会供求关系,价格与价值的运动趋于一致。然而,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价格决策应当实现民主化和科学化,必要时应由政府财政承担部分价格上涨的责任,化解价格上涨可能给居民生活带来的巨大冲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从而保持社会整体安全。这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

上海的政策,与经济法的整体社会利益的价值观和实质正义的要求更趋吻合,体现了上海市政府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和对民生的关怀。由此观之,在市场经济的初期,政府必不可少,需要政府组织经济。萨谬尔森就认为,基于市场的缺陷,政府对市场经济有三项功能:提高效率、促进平等和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而上海市政府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公平正义的方式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出现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从而更好地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健运行。南京市政府的价格听证,最终在利益的天平上倾向了经营者,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增加成本的矛盾,但是却欠缺考虑社会整体利益,更具市场化倾向的政策措施虽然能够促进价格民主,但却不能促进社会的实质正义。

总之,目前在我国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职能不是弱化而是应当加强,“看得见的手”应当发挥他应有的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职能,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健发展。政府对关系重大社会问题的事项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干预,重新分配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利益分配不公,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必要时,应当主动承担起经济责任,保持社会安全。因此,有人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当“淡出”是欠缺考虑的。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都不可缺少。在当前情况下,甚至应当加强政府干预,从而确保经济转轨时期的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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