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旭山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与视同为工伤
来源:曾旭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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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流火车事故伤害的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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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曾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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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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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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