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旭山律师亲办案例
到别处小区访友,小车被“破相”能否向物业索赔?
来源:曾旭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3
浏览量:251

【问】半个月前,我驾车前往一处小区拜访朋友时,门卫听到我按喇叭,即打放行杆让我进入,并没有要求我办理任何手续。随即,我自行找到一个停车位停放车辆。岂料,当我两小时后准备驾车回时,竟发现车身多处被刮花。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安装监控设备,且没有目击人员,使得我无法找到划车人,也难以向划车人索要赔偿。而物业公司面对我的索赔请求却一口拒绝,理由为我是外来人员,并非业主,其对我的小车没有保管职责,其与我之间也没有订立保管合同,彼此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请问:物业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物业公司的理由成立,即你的确不能向其索要赔偿。

首先,从合同角度上看,物业公司没有保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保管合同的产生成立,是以双方达成保管协议,寄存人已经交付保管物保管人接受了保管物为构成要件。与之对应,本案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特征。一方面,物业公司与你之间并没有就你的小车作出保管与被保管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你驾车进入小区时,只是希望能够进去,并没有向物业公司提出保管要求。门卫之所以允许非本小区业主的车辆驶入停放,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小区业主接待来访的亲朋好友等,并不等于同意对你的小车加以保管。即彼此之间根本就没有就是否保管小车问题进行过协商,更不用说有过要约承诺并达成一致。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与你并没有将小车作为保管物进行交付。即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没有与你办理任何手续,你也是自行寻找地方随意停放,尤其是你在停放后一直掌管着小车钥匙,仍然对小车进行着实际占有和控制。也正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所以虽然物业公司在没有安装监控设备,也没有目击人员的情况下,使得你无法通过查找划车人找出索赔对象,导致索赔无门,但由于彼此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决定了你照样无权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

其次,从服务角度上看,物业没有看管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仅仅是小区业主,并不包括小区以外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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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曾旭山
  • 执业律所: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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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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