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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待捕型自首应当具备的条件
来源:宋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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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待捕型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自首的非被动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留在现场,尽管只是消极地等待公安人员的逮捕,没有积极主动的投案行为,但也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出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而不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由于被害人 群众围堵等客观情况而难以离去,或因受伤突发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离现场,或留在现场是为了继续犯罪,或类似情形,都不应视为自首。当然,是否有强力控制是否可以逃匿,应当采取主观说,即犯罪嫌疑人认为不存在外力强制或自认具备逃匿条件。

2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刑法中的明知有两层含义:知道应当知道。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也应当分两层含义理解:一是行为人听见看见或者被明确告知已有人报案;二是依照一般常识判断,案发后现场应当有其他人报案,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精神智力等同于常人,也可以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有人已经报案。例如:案发现场有大量围观群众,即使行为人没有听到看到有人报案,但可以推断有人已经报案或者会报案。当然,对于他人是否报案的合理推断,应当根据案件当时的实际情况,如案发的时间是白天还是晚上,案发当时是否有目击者目击者的数量目击者的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明知道他人已经报案,仍然留在现场等待逮捕,可以视为犯罪嫌疑人对他人报案行为的一种追认。

3被逮捕时行为的服从性。在公安人员到场后主动承认犯罪行为,表现为基于本人意愿,自愿置身于司法控制之下。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人员到现场的抓捕在行为上应表现为顺从配合,这种顺从配合不仅要表现在抓捕时,还应表现在此后的押解过程中。

4供认犯罪的彻底性。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是自首“如实供述”条件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被视为对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行为的否定。

参考案例:xx故意伤害案(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集——第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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