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芬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离职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人单位将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3
浏览量:228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最好要求劳动者写明离职原因。如果离职原因模糊,劳动者事后可能会以上述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而裁判部门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也无法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时,有可能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从而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判结果,即认定时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明确解除的具体原因。即在“离职原因”中注明“个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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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艳芬
  • 执业律所:
    黑龙江鼎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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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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