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合所律师亲办案例
看守所探视规定有哪些
来源:匡合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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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或者安全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属探视可能

1已决犯,决定留在看守所里执行的,可以与属会见,具体会见办法和时间,由看守所安排,一般一个月不少于一次。
2已决犯要投入监狱服刑的,因为时间较短,看守所一般不会安排会见的。属只能等投入监狱后再会见。
3会见时需要持身份证和证明与在关押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相关补充

(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探视。

(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看守所人员是违法人员的监管者,根据法律具有对看管所人员的暂时管理权,这是毋庸置疑,想要不要进一步触犯了法律,无论是看管所所压人员,还是其相关属,规劝一句,一定要遵守看管所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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