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及其他合同类纠纷案件中,部分债权人拿着系债务人本人书写的欠条,但其落款处又与债务人真实姓名不一致,致使债权人维权途径受阻。1>
债权人在确认此《欠条》系债务人书写,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应写明债务人的真实姓名及欠条所写姓名。诉讼过程中,依法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对被告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进行重点审查。债权人具体可以提交证据内容如下:
1、原、被告之间的录音材料及短信来往内容,并且由相关通信公司出具证明函及具体电子明细;
2、债务人的户籍信息(户籍地派出所调取);
3、债务人使用的手机号码的户主身份信息;
4、债权人向债务人打款证明,及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姓名;
5、相关证人证言,应出庭进行作证。
其他具体材料需要根据每一类案件具体准备,当所有证据材料,组成一个完成的证据锁链,形成“高度概然性”,即对债权人所主张的事项非常有利。
在此提醒,债权人切不可以进行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作者:李松律师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山东枣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