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 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如果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仅会就利息部分支持月息两分,如果之前债务人按照月息三分以上支付利息,债务人可以主张对于月息三分以上的利息部分予以抵扣本金。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相关法律规定,如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