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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第三人实际使用借款,而要求第三人还款?
来源:李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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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为了帮助第三人筹集资金向债权人借款,借款文书中(借条/借据等)仅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未涉及第三人。此种情况即使第三人使用,但与债权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是债务人,第三人并不是此借贷关系中的适格主体。

依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仅能要求债务人给付款项或者提起诉讼,而无权对第三人主张债权。

债具有相对性,债的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债的当事人才能互相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只能由债的主体承担,对于其他第三人,则不承担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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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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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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