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某,女,汉族,出生于
被告:康某,男,汉族,住**街4号,电话:13938446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20000元,利息16380元,(从借款逾期之日至本案判决之日,利率按6.3%计)
2、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原系郑州市医药经销公司欣康大药房职工,
综上所述,被告的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 某 二00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