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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 订金 | 押金 | |
定义 | 合同法、担保法中对于定金有明文规定,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一方支付定义则意味着在主合同之外双方还形成了定金合同关系。我们常说的定金多是“立约定金”,是双方为订立合同而设立的担保,支付方后续拒绝订立合同则无权要回而接收方拒绝订立合同则要双倍返还。 | 我国法律暂时没有对于订金的明文规定,而是生活中依据习惯被广泛采用的习惯用语,可以看作是预付款的一种,没有担保性质,是支付方对于其应履行义务的先行部分履行以保证接收方的履约能力。 | 我国法律对于押金无相关明文规定,押金也是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交易习惯,也可看作是保证金。但与订金不同,押金是基于金钱这种特殊物的质权,是物权担保的特殊形式,其是对合同生效后的履行过程的担保。 |
法律后果 | 支付方拒绝订立合同,则无权要回定金; 接收方拒绝订立合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成功订立并履行,定金可抵作价款或退回; 定金不可与违约金共用,只能择其一 | 订金支付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一方违约,则需按照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合同未成立订金应如数退还 | 支付方依约履行了义务,则押金可抵作价款或由接收方退回;支付方若不履行义务,若无其他规定,则基于主合同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则以押金优先受偿,不足则另行要求;若合同明确规定不退押金且约定了违约金,则需要根据接收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是否并用 |
表现形式 | 需明确约定为定金; 金额一般不超过总金额的20%; | 多称为订金、认筹金、诚意金等 | 多称为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 |
作用 | 债权担保,具有惩罚性; 可实现双向担保,对订立合同提供一定保障 | 为合同支付义务的一部分,可视为支付方的诚意行为,为接收方提供一定周转资金 | 物权担保,没有惩罚性; 为保障合同履行支付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担保 |
例外 | 定金罚则的适用具有法定性,但也有例外;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不符合售房条件的开发商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退还定金(个人认为同样适用于订金)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