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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对于解决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引
来源:吴红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9
浏览量:6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庭暴力,保护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庭关系,促进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新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YJBYS小编为大带来新法的7大亮点,欢迎大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法分为六章,对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亮点一: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暴行为

  暴不仅有捆绑殴打强暴等种种“外伤”,谩骂恐吓经济暴力等精神侵害更隐蔽也更具杀伤力。

  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庭暴力。

  亮点二:同居关系发生暴力视同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婚前同居或者“只恋爱不结婚”的现象日渐增多。这些群体间的暴力伤害同样多发严重,与暴并无本质区别。

  新法规定:“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亮点三:遭遇暴可报警或起诉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庭暴力,《反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庭暴力法》为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亮点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庭暴力法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庭暴力或者面临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庭暴力或者面临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亮点五: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反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暴法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亮点六:发现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暴或疑似遭受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暴线索的机构有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暴不是务事,反庭暴力是国社会和每个庭的共同责任。

  亮点七:从预防到救助 “全链条”覆盖

  反暴法对反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暴预防方面,反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展反育,广播电视报刊络等要展反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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