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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辽宁法院处罚公积金中心应该不应该?
来源:李振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8
浏览量:1542

 

 

李振鹏律师告诉你辽宁法院处罚公积金中心应该不应该?

日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的一份《罚款决定书》引起了轰动。

2017814日,该院执行法官到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事处理执行案件时候,该事处两名工作人员要求干警排队叫号,拒不理协助义务,瓦房店法院作出对该处罚款三十万元,对两名工作人员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对此,众说纷纭,社会公众有叫好者,有反对者,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声音。

质疑的人从各种角度提出疑问,社会上有人认为法院是执法单位,更应该依法遵守秩序,排号事,和普通人一样不该有特权;有人问法院不排队的法律规定何在?法院内部有的人觉得法院此举太鲁莽,会搞坏和政府事机关的关系等等。

笔者认为,此举是正确的,为什么呢?姑且先不列举具体的法律条文。因为法条都是法理的体现,在没有法条的情况下,要从法理之中找答案

公权力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结果,公权力解决了人们管理社会的问题。在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公权力优先。因为公权力代表着公众的利益。

有的人会说,这不公平,公权力和私权利应当是一样的,其实你不懂,公权力里面有着双重的含义,即代表了全社会其他人的利益,其中也包含里你的利益,而你的私权利仅仅是一个个体的利益。所以公权力和私权利注定是不可能平等的,天赋也!

少数服从多数,个体服从集体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则,任何人不得改变,即便是在标榜民主的西方亦是如此。西方的总统都是一国内的多数人选出来的,那么不同意的少部分人就必须服从这个选举。否则,这少部分人再去另行选举一位总统?再去另立一个国?如此,则一定是无穷尽的分裂,人类社会将陷于不停的动荡之中,这显然是人类社会所不能容许的,可见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就是人类社会的“天理”。

而公权力就代表这多数人的意志,也可以推定为全社会的意志,自然应该优先并具有强制性。

那么,到底法院的执行法官的需不需要排队呢?

结论是不需要。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如果法官排队,被执行人有存在于法院工作人员之前的可能存在,等到排队轮到了法院工作人员的时候,被执行人已经理完业务了?这在银行通存通兑的情况下更好让人懂得这个道理。

有人说,公积金的扣划和银行不一样?其实你还不懂得一个道理,那就是:公权力优先还包含着公权力的效率优先,公权力的效率性要高于私权利的效率性。个体的效率仅仅影响到个体,而公权力的效率性必须高于私权利。具体到这个事情上来说,法院的执行人员手中还有诸多的案件要,这些案件都是关乎社会公平的,其效率的紧迫性远远高于私权利。所以,让法院执行法官排队是无知的表现,愚蠢之极,智商太低。其实,这世界上不需要人人懂法,也不可能人人懂法,只要懂得逻辑和基本的道理就行了,因为法律法条都是它们的派生。

为什么私车要给公交车让道?为什么特殊情况下国可以征用个人的财产,比如警方军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征用个人的车辆?道理都是一样的。就是公权力优先,公权力的效率优先!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就像一个受气的小媳妇一样,受制于行政权,在政府机关面前唯唯是诺,导致法院的权威受损,法律威严被辱!其结果是严重的践踏了社会公平,导致法院审判为儿戏判决如废纸。  

本来,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是平等的关系,甚至司法权要高于行政权,因为社会公平的最终裁判权在于司法权而不是行政权。而在我国,恰恰是行政权制约了司法权,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违法举动就是万万千千个行政权蔑视司法权的其中之一。长期下去,司法权威何在?法律威严何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何在?

之所以这样的情况,源于中华文化的积习流弊,源于体制,更源于司法执政者的懒政怠政。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集体软弱无能,将法律赋予的权力束之高阁,属于严重的集体渎职现象。也是人民法院软弱无能的一个根源之一。

辽宁瓦房店法院对公积金事处和两名事人员的处罚是一种勇于担当,积极施政的举措。该院院长应当得到表彰!当今中国大地上,有多少官员懒政怠政?多少官员无视国社会和人民利益而在消极怠工?在这种悖逆的形式下,该院逆流而上,勇于作为,敢于担当,令人耳目一新,令人振奋,该院院长谭戎(笔者和其并无私情)应当得到褒奖!

对于法院内部的有些人,认为此举鲁莽,笔者认为,这些人恰恰是消极怠工,不作为不敢于担当的典型。瓦房店法院的《处罚决定书》等于代表全国法院系统向全社会(此前,全国法院系统极其鲜见,闻所未闻)昭示了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威,昭示了法律的尊严。行政机关的蠢货们,以后不要再说你不知道啊!原来马王爷是有“第三只眼”的!

此前,多少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都在无睹法律的存在,嚣张至极。多少本来公民自己或律师依照相关法律就有权调取的保存在行政机关的证据而被无理拒绝,导致当事人无奈申请法院去调取,并且更有甚者,法院的调取证据也常常被“闭门羹”?

至于有人说法院不用排队到底有什么具体法律规定,本律师告诉你,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理”。

什么叫裁定书送达?当场告知你我要查封就是“送达”,什么叫立即理?告知之后马上行动就是“立即理”而不是要求法院执行人员去排队!

实际上,这样的规定都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因为,法理早已经昭昭天下!只是有的人太蠢或是明知而找死!

这下,罚你五万你还嘚瑟不?

 

2017818日星期五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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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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