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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
来源:谢中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8
浏览量:827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国发展改革商务部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放范围。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放,明确对外放时间表路线图。(中央宣传部中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预提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发区(含经济技术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下同)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试点发展项目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发区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指导国发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中央编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发区项目落地。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到应保尽保。(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国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国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国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

 四便利人才出入境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2018年,制定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2017年下半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制定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对外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行政事业性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费等涉企费目录清单制度。(国发展改革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发展改革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公室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国引资新优势,促进利用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国务院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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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谢中伟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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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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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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