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林刚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来源:崔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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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在结婚之后,双方的私人财产很多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呢?请看下文:


工资奖金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因此,工资奖金津贴入等属工资的范畴。

  二生产经营的

  所谓生产经营,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的益,是指从事上述一切活动所得的益。

  三知识产权的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益首先决定于知识产权的类型,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名称权地理标识权商业秘密权等,因为权利类型不同,其益也各不相同。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给夫妻双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外,其他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益;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益。该项的完整表述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限定的是益的取得,而非投资行为,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益,不论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来说:由于《<婚姻法>解释(二)》对“投资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关于这一点,在《<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该住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1)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2)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礼金。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4)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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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崔林刚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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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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