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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王高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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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抚养问题法律规定和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但必须明白,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以下就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标准的优先次序及认识误区简单介绍。

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对审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结合这一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2周岁内)

处于哺乳期的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正处于人身发育的初期,其成长急需母乳喂养和母爱的滋润,而哺育婴幼儿也是母亲的天职。《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可予准许。这是在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对父母双方子女抚养协议效力的一种确认。

(二)关于哺乳期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2-10周岁)

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

1.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34条的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牛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考虑子女意见确定(10-18周岁)(或至16周岁)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对选择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已能作出一定的判断选择。

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如仍在同一地区居住生活,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抚养权归属的优先秩序标准是什么?

    法律规定和法院就抚养权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但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明了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几个重要规则,一共有五条,每条下又有不同的情况。根据对最高院这一意见的理解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各种因素,按照重要性次序,大致可作以下排列和总结:

1孩子两岁以内,原则上归女方,特殊情况另议。

2双方的经济条件影响法院对抚养能力的判断,虽然并不是说单纯地比谁钱多,但至少要有正常的入能力。

3孩子之前的生活环境对抚养权归属影响比较大,一般认为孩子之前已适应的环境,如果因离婚而发生改变,可能对孩子有不利影响。

4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平时参与照顾孩子的,对抚养权归属也有较大影响。

5婚姻家庭案件比较特殊,具体到个案时,还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关于理解抚养权归属标准的几个误区

1孩子两周岁以内,女方肯定能拿到抚养权。

在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哺乳及女方照顾孩子更细心更方便等原因,孩子越小女方争到抚养权的机会越大。法律甚至规定,两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但这个规定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孩子归女方抚养确实对孩子不利,法院也可以判决由男方抚养。

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就列明了“女方患病及不愿抚养”的情况,其实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两种情况,还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归男方抚养。比如,孩子虽然不到两岁,但女方不哺乳,同时平时由于工作等原因直接抚养孩子的时间也较少,孩子实际是由爷爷奶奶抚养的,也可能因此判归男方抚养。总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孩子在两岁以上,就该归男方抚养。

有些人把“孩子两岁以内原则上归女方抚养”的规定作想当然的延伸解读,认为两岁以内既然给了女方优势,那么超过两岁就该给男方了。孩子两岁以内,女方抚养有很大优势,孩子超过两岁时,如果从年龄角度考虑,男方相比于女方,相应条件并不存在天然的优势,如果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孩子即使超过两岁,由女方抚养仍可能更为有利。

3孩子不到两岁时抚养权给了女方,孩子超过两岁后,男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了。

必须强调的是,根据相关法律,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法律通常不干涉;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在解决离婚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应理智对待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离婚本来就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如果双方再因为抚养权问题加深矛盾,甚至离婚后互相仇视敌对,对孩子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既然双方都爱孩子,那么,在协商抚养权归属时,一切都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如果真的有此态度,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很多时候,争论孩子的抚养权,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当事人的自私: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考虑,而没有考虑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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