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类罪名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对于这样的罪名,首先介绍下罪名的法律定义,何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是指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就二者的特点来看,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而开设赌场罪的特点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在处理赌博罪上,检察院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以赌博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这个点,在实务的辩护中,可以作为突破点,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以赌博作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对于开设赌场罪来说,其辩护点为场地、方式、组织,这三点来辩护。主要用心考量案件自然能从中发现突破口,来达到成功辩护的目的。(本律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