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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事立案标准
来源:张树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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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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