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总是接到这样的咨询,说她和老公已经离婚了,却接到法院传票,是老公在婚姻存续期间欠的钱,要求自己连带赔偿。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配偶一方是否需要偿还呢?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了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生活中很多人莫名其妙的就“被负债”了,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是“借款需谨慎,莫吃哑巴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