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明律师亲办案例
合肥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苏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7
浏览量:2433

    近年来,安徽省尤其是合肥市房地产市场不断增温,政府房屋征拆迁力度不断增加,涉及到门面房商铺的征,补偿争议很大,目前律师团队已有多起案件正在办理。针对门面房拆迁补偿中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安徽拆迁律师团队苏黎明律师一个解答。

门面房本身价值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门面房应当按照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就近安置。所谓的“就近”,应当符合原被拆迁门面房的地理位置价值。比如原来门面房位置位于东一环和长江东路交口,拆迁后被安置到了片塘路,虽然两者仅相隔几百米,但是地理位置的价值差距是巨大的,我们认为这也不符合就近安置。再比如原来的门面房结构是独门独户,安置后的门面房是大通铺,也不符合同房同价的原则。

2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应当符合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一般由评估,按照市场比较法或者益法确认,以周围同样门面房的均价作为参考。律师提示,目前合肥市发布的《关于公布合肥市房屋征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合建【2015】93号》确定了只能在这十中选择评估机构律师团认为,该规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这种单方限制评估机构选择的行为时不合理的。同时,评估结果如果偏低,必须在十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否则评估结果就生效了。

3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应当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按照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安置。如政府单方选择评估机构评估,该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值,是无效的,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
 

搬迁费: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与补偿办法》(2015)规定,如果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按照机械设备评估价的10%支付机械搬迁费用;对于其他物件的搬迁费用,根据县政府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过渡费:

如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标准根据县政府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部门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律师团提示:
   如果补偿标准过低,作为被拆迁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政府主张多要赔偿,但实践中,政府可能只会答复你文件就是这样规定的现在不签以后补偿只会更低到期不签字就要强拆等等

实际上,政府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想法设法被拆迁人签字,从而造成后期维权困难。因此,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建议不要签字,因为一旦签字,代表你认可了该补偿标准,后期难以维权。    
   至于强拆的压力,就需要专业拆迁律师制定专门的法律维权方案,方能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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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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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黎明
  • 执业律所: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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