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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过度检查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曹树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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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引起了广大患者的不满和社会的诟病。“过度检查”、“重复检查”有的医疗机构是出于利益的考虑,有的是出于推卸责任的目的,尤其是《证据规则》出台后,规定了医疗机构负有很高的举证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对患者治疗时进行“全方位”检查,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侵权法》出台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发生变化,《侵权法》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一规定对于患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检查”、“重复检查”,那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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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树立
  • 执业律所:
    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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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3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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