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张甲与李某育有一女张乙,张乙成年后嫁给同村的王某并将户口迁至王某家。2016年张甲与李某分别去世,村委会通知张乙要收回其父母承包的土地,张乙不服,认为虽然她父母去世了,但是她有权继承他们的土地承包权,为此双方发生的争议。
二、案例焦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三、律师解析
在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算一户),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但是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四、衍生问题三问三答
1、问: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状况发生变化,土地承包问题如何处理?
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问:在土地承包期内,全家迁走后,土地承包问题如何处理?
答: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问:本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才能承包本村土地?
答: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