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欠刘某20000元钱已多年,虽经刘某多次催讨,但王某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2009年10月的一天,刘某又找到王某要其偿还欠款,但王某以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隔天,刘某又到王某家中催讨欠款,但刘某进屋后见房内空无一人,刘某便来到王某的卧室,撬开一抽屉,发现里面放有人民币15000元,便悉数拿走。王某发现现金被盗即报警,公安机关后依据相关线索找到刘某,刘某承认了拿钱之事但辩称此举是无奈的索债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刘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
律师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到王某家中,拿走现金15000元,虽然王某拖欠刘某的欠款,但不能据此认定刘某拥有王某放置家中抽屉里的15000元,其在客观上表现为刘某秘密窃取了数额较大的他人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刘某应当认识到王某家中抽屉里的现金及财物应归他人所有,但因债务原因而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并占有他人的现金直至案发,据此完全可以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王某拖欠刘某的欠款问题,刘某完全可以采取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解决,而不应以法律否定的行为来对抗违法行为。因此刘某的“以偷索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律师提醒:日常生活中碰到问题要理性的面对,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