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晖律师亲办案例
高温作业引发疾病死亡,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来源:长沙国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31
浏览量:315

随着夏季的道来,全国气温普遍升高,人民大多待在空调房中工作生活,那么对于在外高温作业的工人呢,他们顶着烈日骄阳,一旦发生意外,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呢?下面国晖长沙工伤赔偿律师为您整理了一篇案例。

案情简介
钟先生是一广告公司的安装工人,其工作大多是在户外进行。半个月前,在上班时因天气太热而中暑,并引发身体机能失常和中枢功能障碍,最终出现器官功能衰竭,虽曾送往医院抢救但仍不幸身亡。其妻子为丈夫料理完后事,曾要求广告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却被公司一再拒绝,理由是中暑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并不必然会导致死亡,钟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中暑,而是在于自身体质,因而不构成工伤。

那么,这广告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律师说“法”
广告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首先,从意外伤害角度上看,钟先生的死亡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钟先生在上班期间因中暑引发疾病死亡,尽管病源来自体内,但导致疾病发生的根本原因终究是由于天气炎热,才引发身体机能失常和中枢功能障碍,最终出现器官功能衰竭,即归根结底是由于外来因素所致。同时,体内热量的过度积蓄导致中暑,不仅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也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也就是说,钟先生的情形具备“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

其次,从劳动保护角度上看,中暑也属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也已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范围。而在原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明确将“中暑”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围。原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三)(四)项也指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有这些都表明:中暑也属于工伤的范围,劳动者因此受到的伤害,同样享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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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长沙国晖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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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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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30*********0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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