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7月,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5年11月18日晚上6时许,上述借记卡内190540元在河北省唐山市通过转支方式转入案外人张某账户。刘某发现上述款项被取走后,立即通过电话与银行客服联系报失,同时与其妻子在宁波市该银行一部ATM机上向卡内存入100元,并拨打110报警,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经查明,刘某的钱款就是在河北省唐山市通过刷卡方式转入案外人张某的账户。2015年12月10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开发区支行赔偿存款损失19054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某存款损失190540元,并赔偿原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在该案件中,原告的借记卡中190540元在河北省唐山市通过刷卡转入案外人账户,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原告在发现借记卡被异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防止了损失扩大,并无过错。本案中,被告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被告败诉的原因所在。
【启示】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归结几点,在卡片被盗刷之后,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联系客服,冻结卡片。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被盗刷的卡片。现在多数银行提供“丢卡保障”的服务,在挂失前48或72小时发生的盗刷可以进行赔付。
2、立即报案,保存立案回执。拨打报警电话,通话或做笔录时要注意讲清楚几个关键要素:时间、地点、人、被盗刷的数额、是否已经挂失。
3、用银行卡在ATM机上进行操作,留存凭条。立刻到附近的ATM机上进行操作,或者使银行卡被吞卡,并保留操作凭证,作为维权证据。这样可以证明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其他操作交易为伪卡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