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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状——驻马店赵丽律师作者:驻马店赵丽律师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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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状——驻马店赵丽律师作者:驻马店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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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县xx路中段

因被答辩人张x、王x、王x、王x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摩托车驾驶者对损害事实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6年7月16日21点30分许,受害人驾驶无牌照燃油摩托车,沿G32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x县x镇x楼村委前x营处,与钟x堆放在道路上的砖头垛发生交通事故。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公交认字【2016】第xx号:受害人王x负主要责任,钟x负次要责任。受害人王x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钟x应对被答辩人承担次要损害赔偿责任。

钟x未经该段公路的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意,擅自在未竣工道路设置路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规定:钟x违规设置路障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河南省x县人民法院(2016)豫x民初字xx号民事判决书以对该事故进行了判决:受害人王x负主要责任,钟x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已经足额赔偿。现又起诉,超额获取赔偿,不符合民法“补偿”的法律精神,且根据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该事故已经处理,应驳回起诉。

 四、事发公路尚未正式验收使用,并非答辩人的法定职责范围,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答辩人缺乏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6条:“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规定:事发公路并未正式交付使用,xx局既不是该公路的施工单位,也不是该公路的产权单位。因此被告xx局与本案缺乏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条第4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35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21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条“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7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第48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又根据201x年x月x日x县人民政府x号文件内容“只是将分散在公路管理局、农村公路管理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予以整合,组建x县x局”、201x年x月x日x省交通运输厅x交文【201x】x号文件第六条(一)“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巡查中发现侵害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涉及违法的,收集(保留)违法证据、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赔(补)费用,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及时抄告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的规定可知:xx没有义务和职责对该次事故发生的路段行使维护、养护、管理,并无道路清障的义务,只有在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抄告xx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因此,xx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与xx无关。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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