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晶律师亲办案例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建议大家不要尝试
来源:杨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浏览量:510

    徐某以朋友儿子的名义按揭下一套房产,当他把清偿贷款的银行卡交出去后,卡内的钱竟然被朋友儿子支取了20万元,导致自己无法正常还贷,徐某不知如何是好。

    2006年2月,徐某找到孙某,称他看好一套房产,想以其子孙小某的名义按揭贷款购得。孙某与儿子商议后,孙小某并无异议,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卖出资合同》。合同中约定,孙某和孙小某是接受徐某委托,以孙小某的名义代为订立房屋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房款及贷款均由徐某承担,徐某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该合同还约定,孙小某配合徐某还款账号的正常使用,其中还款的银行卡由徐某掌握,如发生丢失,孙小某应当协助挂失等相关手续。合同订立后,一切手续齐,房屋顺利交付,徐某居住至今。

    2012年5月,孙小某的生意出现困境,他想到了徐某清偿贷款的银行卡。他先到银行将该卡挂失补后,从卡中支取了2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而孙小某的行为致使徐某无法正常还款。当徐某向孙小某的父亲孙某讨要银行卡及欠款,孙某却称,徐某假借他人的名义房屋,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当时那份《房屋卖出资合同》是自己代儿子孙小某签订的,对孙小某不发生任何约束力。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在签订合同之时,孙某是征得孙小某同意的,而孙小某以事实行为向徐某证明,他依据履行合同条款,配合徐某房产和按揭贷款。根据《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那份《房屋卖出资合同》对孙小某是发生法律约束力的。

    在现行的民事法律上针对“以他人名义房屋的行为”没有禁止性的强制性规定。孙小某违反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了徐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借用他人名义房屋,会牵涉诸多法律风险,建议大不要尝试。

以上内容由杨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晶律师咨询。
杨晶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5好评数3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10号楼4门2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晶
  • 执业律所: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10号楼4门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