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律师亲办案例
名为借钱,实为抢劫
来源:李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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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李某相识,曾经是朋友。2010年1月22日晚9时许,雷某因无钱吸毒,想以借钱为名找李某要钱,而将自己的一只手缠上纱布,在纱布上涂抹红药水,伪装已杀了人并且自己也负伤流血的假象,并携带一把水果刀藏于腰部,窜至被害人李某敲门。当时李某与其父、母在家,李某的父亲开门后,雷新国进屋,向李某提出“借”钱。李某以没有钱相拒绝,并要雷某出去。雷、李两人来到室外,雷再向李提出“借”钱,李仍不答应。雷某便露出水果刀,并以“已经杀了人,不怕杀第二个人”相威胁,李某被迫答应向其父母借钱给雷。雷某即跟随李走进李家,李让其母亲王某给雷某200元钱。王坚持要雷写借条,雷便用假名“雷某某”写了一张借条后离去。2010年1月25日,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多次辩解称此举是在向李某借钱。后经某区法院审理,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判决后,雷某没有上诉。

律师解析:被告人雷某名为借钱,实际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准备了凶器,并用纱布等物制造“已杀过人”的假象,在作案过程中以露刀、扬言杀人等行为相威胁,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抢劫犯罪是一个行为犯,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律师提醒:抢劫罪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中,是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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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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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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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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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5*********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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