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律师亲办案例
捡到东西要归还,贪图便宜是犯罪
来源:李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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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94月的一天,张某下班坐公交车回家。坐到最后一排的座位上,他就发现座位底下有一只黑色皮包,他打开一看,里面有两万块钱。公交车到站后,张某赶紧拎起黑色皮包下了车回家。失主万某下车后发现自己的皮包遗忘在公交车上,随找到公交公司,通过调取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发现捡走自己皮包的是张某,万某多次找张某索要皮包,但张某均不承认自己捡到了黑色皮包。万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张某的住所,从其房间搜到那只黑色皮包后,张某才供述了藏匿该皮包的全过程。200911月万某以张某构成侵占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审判决后张某没有提起上诉。

律师解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占罪案件。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张某在公交车上发现并捡到到了万某遗忘在车上的皮包是一个合法占有的行为,如果他能将皮包归还给失主,其行为就没有任何的非法因素。但是,为了非法占有该皮包及皮包内的两万块钱就私自藏匿该包且在失主向其索要的时候拒不归还,其行为就因非法占有而变得不合法并且还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构成侵占罪的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行为过程经历了一个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占有的过程。

律师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能有捡到或拾到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的情况,切记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将捡到或拾到的东西归还给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时候交给公安机关。切莫为贪图一点小便宜而铸成终身的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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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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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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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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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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