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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后能否再主张经济补偿?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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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往往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同意,并将相关内容写入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号第1款第(3)项规定,迫使其解除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也往往以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进行抗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规定共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而不履行该义务。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付。但由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缴纳,亦有不当之处,其与用人单位存在混合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可以按照劳动者过错的大小,相应减少经济补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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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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