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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来源:雷雨晴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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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以是否感情已经破裂作为唯一的依据,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在实践中,具备以下情形这一的,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经调解无效,即可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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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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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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