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来源:封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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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5、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6、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7、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8、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9、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0、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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