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定,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尺度。
本法对目前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入行了约束,只得欢迎。
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望,此条形同虚设。
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前提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因为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前提,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正当的。
这样题目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由于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劳动者说了算了。
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
这里要提醒劳动者留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
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划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3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顶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