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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劳务派遣职员治理办法有哪些划定?
来源:李松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5
浏览量:208

关键词: 划定,派遣,劳务,职员

    在现行劳动保障法的划定下,每个劳务派遣公司都会从维护自己公司的利益和劳务派遣职员以及雇佣单位的利益制定属于本公司的劳务派遣职员用工治理法,但就目前望来各公司所制定的法大相径庭,如出一辙。

   下面小编就为您拾整顿提供一份劳务派遣职员用工治理法,以供大参考学习。

   劳务派遣职员用工治理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职员用工的治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职员三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划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正当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职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职员。

   第三条 本法合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职员。

   第二章 治理职责公司对劳务派遣职员的治理,坚持"回口治理,分级负责”和"公道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分职责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职员的回口治理部分,负责劳务派遣职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视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分职责(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员,必需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换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职员入行详细治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职员用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职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职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职员的单位的安全治理工作入行监视,检查和考核。

   (三)捍卫部负责劳务派遣职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进厂证件,法制育及有关的治安治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职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出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前提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尺度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职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治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职员。

   第九条 部分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职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职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 招用审批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职员的使用,由用人部分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职员用工申请表”,确定劳务派遣职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尺度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分的要求,同一招劳务派遣职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职员协议。

   劳务派遣职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四章 招用前提第十二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职员必需知足以下前提: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遵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三条 属于国职业资格准进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职员,必需具有相应的国划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五章 报酬待遇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职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尺度,在不低于国划定确当地最低工资尺度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职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养保险。

   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治理。

   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职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用度,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门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职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章 用度结算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职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用度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职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分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七章 使用治理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职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前提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用工部分负责劳务派遣职员的日常治理工作。

   应对其入行安全出产知识,法规育和操纵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用工部分必需加强对劳务派遣职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轨制,履行所划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背国相关法律划定和我公司规章轨制及安全划定,由用工部分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前提职员上岗。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职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职员,各部分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职员。

   必需经人力资源部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职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分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入行妥善解决。

   第八章 检查和考核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分不按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职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入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劳务派遣职员的治理违背本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入行处罚:(一)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职员用工一名,考核责任部分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峻后果的部分,扣发部分主要领导一个月月奖。

   (二)劳务派遣职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背厂规厂纪,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部分入行考核。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职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职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治理轨制,治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不合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归应。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职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若因派遣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法的条款与国法律,政府划定相抵触时,按国法律,政府划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临聘职员参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法由公司总经理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目前,在我国的各劳务派遣公司制定的劳务派遣职员治理法大抵相似,在治理法中对详细事项作出划定以区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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