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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中上一年度怎么理解(原创)
来源:江晓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4
浏览量:231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入的20倍,但是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每年都会根据统计数据发生变更,如果时间跨越几个年度,计算标准到底是以仲裁或者审判时的上一年度还是工伤发生时的上一年度呢?

笔者晓辉律师认为计算标准应当按仲裁或者审判时的上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作为计算赔偿工亡职工的计算标准。

首先,如果工亡按正常程序赔偿就不会发生时间大跨度的延误,就不会发生本文章的赔偿标准争议问题,工亡家属也可以及时的拿到工亡赔偿金,得到积极的赔偿。

其次,如果因赔偿义务人恶意拖延时间,而赔偿标准按多年前的标准赔偿对工亡家属是不公平的。工亡赔偿案件经历的时间历程很长,如果赔偿义务人恶意拖延,工伤认定程序可以提起复议,复议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工亡赔偿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执行,时间历程长达几年时间。这期间工亡家属一直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反而需要支付律师诉讼费,耽误大量时间不能工作。我们知道资金都是有成本的,存款在银行也有益的,而赔偿义务人面对几十万赔偿可以延迟多年支付,如果还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计算赔偿,则赔偿义务人“利息”也不用付,相当于“无息贷款”,对工亡家属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也助长了恶意诉讼的风气,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再次,司法实践中也系按照诉讼终结时的统计数据计算赔偿金额。根据交通事故赔偿司法实践,赔偿标准计算案辩论终结前的统计数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故,工亡赔偿金也因按仲裁或者诉讼时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来计算赔偿标准。

再次,如果工亡赔偿按事故发生时标准计算会出现严重的不公平。如果一个工亡赔偿程序经历三年后拿到赔偿金按三年前的标准,那么与当年的工亡职工赔偿会差距一二十万元,生命是平等的,这种赔偿计算会得出同命不同价的严重社会价值观悖论。

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公正,工亡赔偿应当按照仲裁或者诉讼时的统计标准计算,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赔偿义务人的恶意诉讼才会付出代价,更利于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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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江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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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220111002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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