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国强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
来源:封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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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形属于非法同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虽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二、非法同居如何处理?
1、非法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可诉讼解决。
2、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可比照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三、什么情形可构成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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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国强
  • 执业律所:
    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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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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