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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与时效问题
来源:彭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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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与时效问题

《(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一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准备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2个月,可以委托律师准备进行伤残鉴定。

       二鉴定材料的确定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伤残鉴定。

       当事人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2016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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