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迪律师亲办案例
讨债既没欠条,也没转款记录怎么办
来源:杨迪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9
浏览量:1018

证言



      原告李某称,被告傅某因要买车跟他借款1000元。因为金额不大,就没有写借条。两个月过后,傅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又过了一年,李某看到傅某根本没有还钱的意思,始催要借款,但傅某以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李某几次催要此款,傅某却一拖再拖。法庭上,傅某辩称:我不欠李某的钱。

        庭时,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张某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被告傅某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证。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傅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傅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李某借款1000元。


      沈阳律师杨迪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张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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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



     王某与金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亲如姐妹,今年6月,金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王某借款共计15000元,因两人关系好,王某没好意思让金某出具借条。但多次提醒催讨未果,王某将金某告至法庭。王某向法庭提供录音资料两份,原来王某将两人之间的对话都录了下来。

     法庭查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并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录音中明确有王某向金某催讨借款15000元的内容,金某对借款一事未予否认,且对王某表示感谢,同时向王某解释待有钱之后会马上归还。所以从这份录音证据中金某的言语内容语气可反映出金某欠王某借款15000元属实。

     最终,法庭认定被告金某欠原告王某借款15000元属实,判决金某归还这笔借款。

   律师认为:金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由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金某以不记得为由否认通话事实,但又不愿对该录音进行技术鉴定。而金某和王某在提供该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吴某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详单予以佐证该录音的真实性,故该录音系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




      除了以上两项外,可以通过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来举证借款的事实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都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进行支撑,缺少证据支持的事实,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承认。 以上几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尽管是间接证据,取证的越多证明力越强,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或许可以打动法官。


        从法律角度讲,民间借贷最好是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写欠条,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口头约定是很难证明债务关系的,如果债权人拿不出有效地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将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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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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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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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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