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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普通民事纠纷(欺诈)的区别
来源:徐广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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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更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欺诈)的根本界限。一般认为,所谓非法占用为目的,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性相当强,不可能通过客观事实直接证明,如何准确加以判断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即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害后果进行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证明,而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或者逻辑规则,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结合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1、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2、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 被害人的财产等。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自己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给定的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实践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应在综合考量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推定而得。需要请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具有上述一种情形,如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个人还债等个人用途,并不意味着其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结合其他 事实,如该还债行为导致其最终不能归还财物给被害人等,才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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