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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裁判规则二
来源:方兴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6
浏览量:195

离婚纠纷裁判规则二

关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考量,应区分规制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予以解决。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是,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可以考虑增加一种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证明责任就应转化为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由举债人配偶一方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然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等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就相应地转回到债权人一方。

无过错方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长期同居,不承担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具有法定事由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通奸问题通奸的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严重通奸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的,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金。

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其不正当行为被另一方当场拿获的,严重伤害了其夫妻感情,违背了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夫妻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虽然通奸行为不符合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赔偿要件,但应对法律规定放宽性理解,通奸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关于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适用新的《婚姻法》后,处理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能再沿用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过错”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即何为“过错”是法定的,也就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要不具备以上四种过错情形,就可以认定为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关于“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如何处理

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书面约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包二奶”,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向对方承诺会补偿其青春损失费。这类欠条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关于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

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属于无效条款;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及再生子女的继承权,都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故约定抚养18岁以后的成年子女也是属于无强制执行力的条款。

关于“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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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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