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3日生下一子王一佳。20077日年11月与2010年8月16日,王某与李某已购买了两套商品房,且均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1年3月份,当地政府出台限购令,规定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区向其售房,对违反规定者,不予办理房产登记。2011年8月30日,王某与李某以其子王一佳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问题:
1、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式子女孩是父母?
2、违反限购令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对于合同的相对方是子女还是父母这一问题,本案合同的相对性应根据实际购买人以及买卖双方的真实意图来确定,而不是仅仅依据合同形式上的甲方乙方来确定合同相对人。王一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无财产履行合同,实际是由其父母王某和李某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王某、李某并无代王一佳购买房屋的想法,也无将房屋赠与王一佳的目的,因此,本案合同的实际相对人为王某和李某。
对于是否因限购令而导致合同无效,中央宏观政策及地方政府配套规定中的限购政策限制的是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继续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交付房屋等内容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况且当事人可以通过处分名下房产促使限制登记的情形消失后,进行房屋登记。因此,以上限购政策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