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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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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该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就是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的义务。他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关心或问,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告知劳动者。企业在招聘劳动者时,未如实告知劳动者以上信息,其面临的风险有以下两点:
1.企业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欺诈。如欺诈成立,将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除了对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外,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防范措施:
1.合理设计岗位,预先确定好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2.在招聘广告中,对以上信息予以说明;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对书面告知文件进行签收,并与劳动合同一并入档保存;
4.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需要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进行变更,一定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入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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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艳芬
  • 执业律所:
    黑龙江鼎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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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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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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