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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裁判规则一
来源:方兴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2
浏览量:394

离婚纠纷裁判规则一

关于房产

1婚期父母出全资未登记。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首付款)。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关于住房公积金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后再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关于承租权转租权

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关于保险

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夫妻一方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的,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公司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

关于奖牌奖金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获奖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彩礼礼金婚戒

1彩礼和礼金: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领取结婚证),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就是说,拿到结婚证后,彩礼一般不予退还。

2婚戒:男方赠送给女方钻戒的行为应视为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故一般认为钻戒是个人财产,由女方个人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如果婚戒是男方是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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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方兴田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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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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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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