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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职业讨债人的法律地位
来源:雷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1
浏览量:776

民间职业讨债人的法律地位

                                                                                            ——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 雷冬

民间自古就流传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话,反应了民众对借钱应该归还这一法律义务的道德期许,但是,现实中很多借钱不还的实例却印证了 “欠钱才是大爷”这句当今社会流行的话。

遇到债务人借钱不还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钱,一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等待胜诉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二是债权人找职业讨债人,职业讨债人通过各种手段逼迫债务人还款。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实现债权人要回钱的目的后,债权人便可能转向职业讨债人,职业讨债人这一游离于法律边缘的群体便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甚至有的债权人绕过向法院起诉这条路,直接找职业讨债人向债务人要钱。

相比于向法院起诉要回钱的文明合法方式,债权人找职业讨债人向债务人要钱这一野蛮粗暴的方式往往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但是,却能够给债权人施加公力救济方式无法施加的压力。

因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要回钱的预期目标不能实现。

应该说社会文明的标志是公力救济逐渐取代私立救济,国为债权人实现权利设向法院起诉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途径,但是,这种途径往往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不能实现向债务人要回钱的预期目标。

其一,现代社会人们诚信观念严重缺失,有的债务人恶意隐藏转移财产,债权人在取得胜诉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根本就找不到债务人的任何财产,导致出现“无米下锅”的困境。

其二,债权人查财产线索的方式有限,比如,不动产信息并未在全国范围甚至全省范围内连,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不可能到全国各地每一个省市查一遍债务人的不动产信息,等等。

其三司法资源有限导致债权人不能及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向法院起诉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时间期限,有些时候时间期限以年计算,等法院采取措施时债务人的财产早已不存在。

除了前述原因,还有其他很多原因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通过向法院起诉要回钱的预期目标。正因为通过向法院起诉要回钱的公立救济方式存在的缺陷,债务人便转向职业讨债人要回钱的私力救济方式,公力救济方式文明合法但存在缺陷,找职业讨债人要回钱这种私力救济方式野蛮粗暴,但却能够给债权人施加公力救济方式无法施加的压力。

职业讨债人打法律的擦边球,这一群体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最初国是意识到职业讨债人这一群体的存在,职业讨债人此时对外以“讨债公司”的名义展业务。2000年6月15日,国经贸委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利益......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加大对非法讨债活动的打击力度...... 对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贸委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之后,职业讨债人不再注册任何“讨债公司”,而是以私人的法律地位活动于民间,按照对《通知》理解并没有禁止私人讨债活动,这就给职业讨债人在法律框架内留下了一定的活动空间。讨债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职业讨债人的活动就是合法的。这是从法律应然的层面来说,但是,从实然的角度,职业讨债人的讨债活动,或多或少可能触犯国法律,这是一个模糊的区间或地带。有的职业讨债人为了打法律的擦边球,对外宣传时称自己是某某讨债或债权债务咨公司的专业人士,但是,签订合同是,是以私人名义签订的委托合同,相当于债权人委托职业讨债人以私人名义帮其要债。委托合同里面甚至约定职业讨债人的所有活动必须合法,如果违法与债权人无关,但是,这样的约定不一定有效,因为债权人在委托职业讨债人时就预知到职业讨债人很可能干一点违法的事。

    虽然私力救济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存在,但是,公力救济才是文明社会的象征。如果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组成了一个圆,我们应当努力使公力救济变强大,从而扩大公力救济的范围,逐步缩小私力救济的范围,这样才能化解因职业讨债人的出现而导致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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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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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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