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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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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提出了特别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同时该规定对女职工禁忌,经期禁忌,孕期禁忌,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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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艳芬
  • 执业律所:
    黑龙江鼎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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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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