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志杰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
来源:杜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0
浏览量:579

关于未成年子女改姓名问题

1.原则上不能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姓名

依据一:《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认为“傅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法是不当的。”

依据二:公安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2.若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由子女自身意志决定,则可以改变姓名。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1951年2月28日)规定:“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3.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

人民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关于成年子女改姓名问题

由成年子女自己决定。

依据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依据二:《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三:《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关于改变姓氏的问题

即使是成年子女独立改变姓名,或夫妻双方同意子女改变姓名,也要遵循以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1>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方擅自改名子女姓名,另一方不能不支付抚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怎么办?

  1. 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2. 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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